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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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鈞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鈞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