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甲○被告乙○○
22號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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