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子君 淡水郵政1之12號信箱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被告 王健全 訴訟代理人 江曉智 律師複代理人 蘇思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9,10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606.19㎡公告現值4,400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4+系爭建物房屋課稅現值449,200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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