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 陳麗霜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1+1)×34×10=4,08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
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之101、102年二年度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原聲請狀所附之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僅至民國103年9月9日)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同時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繕食費4,000元、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支出6,044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之各項目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一併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