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文章 上訴人與 邵桶貴 等2人因103年訴字第22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556,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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