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 吳秀梅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被告 陳昌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551號之民事裁定中關於「分割共有物」記載,係「損害賠償」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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