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農藥管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太極農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鍾少發 上列原告因農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鍾少發與法人之關係:「(│││董事)」。│├──┼───────────────────────┤│3│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 徐耀昌 與機關之關係:「(│││縣長)」。│├──┼───────────────────────┤│4│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宜更正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不服之原處分應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8月│││19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所指「苗栗縣│││政府104年1月26日府農農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書」,惟原告未附具該函或其影本,本院無從得知│││原處分之內容為何。│├──┼───────────────────────┤│6│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所載「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7│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