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行執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行執全字第1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強制執行,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附表:
┌──┬───────────────────────┐│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聲請書狀所附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7月1日104│││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將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經查並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至6款所列執行名義。聲請人應敘明本件係│││依上開何款所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依同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2│未具體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本件聲請執行事項似包括塗銷移轉登記、塗銷抵押設│││定登記、回復原狀點交歸還聲請人及金錢損害賠償。│││惟就其中請求塗銷及回復原狀部分,僅引述裁判案號│││,而均未指明各標的物為何及其所在地,無從確認標│││的物之種類及數量,聲請內容顯非明確,應予敘明。│├──┼───────────────────────┤│3│未預納執行費:│││本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如係聲請書狀所載新臺幣「│││1,000億元」、「1,000億元」、「500億元」及「│││500億元」(計3,000億元)無誤,聲請人應預納執│││行費新臺幣24億元(以3,000億元乘以千分之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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