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9號抗告人 李明洲 抗告人 蕭文烈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拍字第4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蕭文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蕭文烈並未於抗告狀上簽名或蓋章,茲限抗告人蕭文烈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抗告狀程式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蓓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