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暎芬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暎芬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邱暎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邱暎芬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確定,已於100年3月30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助文字第1211、1212號執行指揮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自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曾雨明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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