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上訴人 林靖權 即 天恩素食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佳芬 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5,95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