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
4項、第13條第1項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93年10月14日起羈押,嗣並於94年1月13日延長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自94年2月23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94年執甲字第978號)在卷可稽,是原羈押原因業已因此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候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