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祥恩具保人何思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思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何思樺因被告黃祥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刑保字第9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
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0年2月1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本院100年刑保字第9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另
執行拘提仍未拘獲,復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果,且被告並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00年3月16日通知、10
0年4月13日北檢治惻100執1734字第24735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29日板檢 玉丙 100執助1509字第112218號函暨檢附之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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