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
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叁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94年度毒偵字第5580號、95年毒偵字第436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警方分別於93年5月28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93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94年9月21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94年度毒偵字第5580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各淨重0.13公克、淨重0.07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7月6日調科壹字第060008513號、94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060010646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憑,是上開扣案白色粉末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屬於違禁物。且被告經送入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上開扣案毒品2包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本件聲請人另就被告於95年4月22日為警扣案之白色粉末海洛因1包(毛重0.1公克)併聲請宣告沒收一節,惟遍查聲請之相關偵查案卷,均無該查扣物之鑑驗資料,是該查扣物是否確係毒品海洛因無訛,數量是否無誤,均非無疑,要難認前開聲請意旨屬實。從而本件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