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1號原告 陳智暄 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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