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閔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柒拾玖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含)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含)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