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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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重拾玖點陸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緝字第22
9號被告 李坤成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7.672公克、0.537公克、1.45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
3包(合計驗餘淨重19.664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包驗餘淨重17.672公克(含塑膠袋)、1包驗餘淨重0.53
7公克(含塑膠袋)、1包驗餘淨重1.455公克(含塑膠袋),合計驗餘淨重19.664公克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11月28日管檢字第0960012098號、96年11月27日管檢字第0960012099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按(見87年度偵字第25725號偵查卷第99頁、87年度偵字第12228號偵查卷第82之2頁),足認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