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永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年度偵字第5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永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悠遊卡(外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壹張及已消費使用之悠遊卡儲值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許永龍行為後,刑法第337條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
經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新法之最高罰金刑為1萬5000元,舊法之最高罰金刑為500元,惟因舊法之罰金刑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規定之結果,其罰金刑亦為1萬5000元,新舊法之罰金刑實際上並無差異,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㈢爰審酌被告拾得告訴人 陳怡伶 所遺失之悠遊卡1張後,未即
送交警察機關或其他合適之機關處理,僅因貪圖一己私利,即將上開財物予以侵占入己,嗣並進而持以消費,實非足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工作、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
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侵占告訴人之悠遊卡後,並以該悠遊卡儲值金消費新臺幣(下同)1549元,該悠遊卡及儲值金1549元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㈡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933號被告許永龍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甲5C棟10樓之2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永龍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財團法人圓桌教育基金會前地上,拾得陳怡伶遺失之記名悠遊卡1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入己,於同日7時26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0-ELEVEN便利商店龍峰門市,持該張悠遊卡購買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遊戲點數;復於同日20時06分及20時07分,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之7-ELEVEN便利商店學園門市,持該張悠遊卡購買49元之商品及500元之遊戲點數。陳怡伶發現該張悠遊卡遺失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陳怡伶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永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怡伶於警詢之證述。
(三)7-ELEVEN便利商店學園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
(四)告訴人遺失之悠遊卡交易紀錄。
(五)刑案現場測繪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合計1549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檢察官洪瑞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尚修附錄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