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39號聲請人 游維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魏名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補正本票原本1張。(票號TH0000000)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