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19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相對人 張振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振慶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振慶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轉讓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事通知相對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巷○○號寄送通知函,惟該信函以「招領逾期」退回;聲請人另按相對人發票地址即臺中市○○區○○路○○○號寄送通知函,該信函以「遷移不明」退回,均無法合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22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二紙、債權轉讓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轉讓通知函、退件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巷○○號,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僅設籍在該址。此有霧峰分局民國110年2月22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05718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