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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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DACDUNG(中文譯名:黎得勇)選任辯護人 柯毓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DACDUNG(即黎得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LEDACDUNG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訊問後,坦承未經許可入國之犯行,否認起訴書所載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非法持有子彈及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嫌等犯行,但依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未經許可入國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非法持有子彈及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裁定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10年1月15日、110年3月15日延長羈押,復於110年4月6日解除禁見在案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稽。
三、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受命法官於110年4月28日訊問被告後,本院合議庭審酌被告坦承未經許可入國之犯行,否認起訴書所載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非法持有子彈及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嫌等犯行,然卷內有證人 梁麗華 、 豆氏瑩 、 陳如意 、 蘇漢文 之證述、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現場蒐證畫面可佐,並有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物可憑,堪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為越南籍非法入境外籍人士,非法入境管道有一定程度之了解,在臺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羈押之原因仍存在,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皆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