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 梅齡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被告昌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正順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