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吳嘉鴻 附民被告 黃瑋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5號判決上訴駁回(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