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34號聲請人 李孟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岳勳 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