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1188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參佰貳拾壹元,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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