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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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利息附表:│├──┬────────────┬────────────┬──────┤│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4,410元│民國87年8月16日│5│├──┼────────────┼────────────┼──────┤│002│4,410元│民國88年2月1日│5│├──┼────────────┼────────────┼──────┤│003│4,410元│民國88年8月16日│5│├──┼────────────┼────────────┼──────┤│004│4,410元│民國89年2月1日│5│├──┼────────────┼────────────┼──────┤│005│4,410元│民國89年8月16日│5│├──┼────────────┼────────────┼──────┤│006│5,145元│民國90年2月1日│5│├──┼────────────┼────────────┼──────┤│007│5,145元│民國90年8月16日│5│├──┼────────────┼────────────┼──────┤│008│5,145元│民國91年9月16日│5│├──┼────────────┼────────────┼──────┤│009│5,145元│民國92年2月1日│5│├──┼────────────┼────────────┼──────┤│010│5,145元│民國92年8月16日│5│├──┼────────────┼────────────┼──────┤│011│5,145元│民國93年2月1日│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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