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