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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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南投縣鹿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代理人 林裕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秋金 、 黃堀松 、黃│無│84年8月23日│85年8月23日│500,000元│無││││ 柏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