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鄭亦宸 被告 姜子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0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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