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018號債權人 陳秀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麗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樂樂城堡複合式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樂樂城堡複合式餐廳歷次及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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