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雨蒼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淳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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