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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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10號聲請人 黃元順 代理人 黃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1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黃國龍│黃元順│103年12月5日│未載│637,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