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132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捌包(驗餘合計淨重肆點肆柒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合計毛重零點玖捌公克)、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貳個、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液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分裝夾鍊袋陸個、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2年6月13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復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8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2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43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133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7月29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9月3日以90年度戒偵字第8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毒聲字第21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報結出所,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三、五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附表編號一、三、五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三、五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品;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二、四、六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附表編號二、四、六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品│罪名│主刑及從刑││號││││││││├─┼────┼────┼────┼────┼────┼───┼─────┤│一│96年10月│桃園縣中│96年10月│桃園縣平│第一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柒│││20日晚間│壢市義民│21日凌晨│鎮市民族│品海洛因│一級毒│月,扣案之│││6時許│路義民廟│1時30分│路135號│10包(驗│品│第一級毒品││││對面公園│許││餘合計淨││海洛因拾包││││停車場內│││重2.43公││(驗餘合計│││││││克)││淨重貳點肆│││││││││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二│96年10月│臺灣地區│││無│施用第│有期徒刑叁│││20日某時│不詳處所││││二級毒│月││││││││品││├─┼────┼────┼────┼────┼────┼───┼─────┤│三│96年10月│桃園縣中│96年10月│桃園縣中│第一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柒│││24日晚間│壢市執信│25日凌晨│壢市執信│品海洛因│一級毒│月,扣案之│││10時許│一街173│1時30分│一街173│3包(驗│品│第一級毒品││││之30號4│許│之30號4│餘合計毛││海洛因叁包││││樓居處內││樓居處│重0.98公││(驗餘合計│││││││克)、內││毛重零點玖│││││││有第一級││捌公克)、│││││││毒品海洛││內有第一級│││││││因殘渣之││毒品海洛因│││││││塑膠袋2││殘渣之塑膠│││││││個、內有││袋貳個、內│││││││第一級毒││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品海洛因殘│││││││殘液之注││液之注射針│││││││射針筒2││筒貳支均沒│││││││支、分裝││收銷燬之,│││││││夾鍊袋6││分裝夾鍊袋│││││││個、削尖││陸個、削尖│││││││吸管1支││吸管壹支均│││││││││沒收│├─┼────┼────┤│├────┼───┼─────┤│四│96年10月│臺灣地區│││無│施用第│有期徒刑叁│││24日某時│不詳處所││││二級毒│月││││││││品││├─┼────┼────┼────┼────┼────┼───┼─────┤│五│96年10月│桃園縣中│96年10月│桃園縣平│第一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柒│││29日下午│壢市執信│29日晚間│鎮市廣平│品海洛因│一級毒│月,扣案之│││3時許│一街173│6時40分│街76巷巷│8包(驗│品│第一級毒品││││之30號4│許│口│餘合計淨││海洛因捌包││││樓居處內│││重2.04公││(驗餘合計│││││││克)││淨重貳點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六│96年12月│臺灣地區│││無│施用第│有期徒刑叁│││29日某時│不詳處所││││二級毒│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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