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原告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洪士棻 律師被告 尤瀞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編│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109年公告土│公告土地現值││號││㎡)│圍│地現值(元/│(A×B×C││││(A)│(B)│㎡)(C)│)│├─┼──────┼───┼───┼──────┼───────┤│1│新北市三重區│71.47│1/1│158,000元│11,292,260元│││集美段381地│││││││號│││││├─┼──────┼───┼───┼──────┼───────┤│2│新北市三重區│100.61│1/1│154,033元│15,497,260元│││集美段383地│││││││號││││││││││││├─┼──────┼───┼───┼──────┼───────┤│3│新北市三重區│77.19│1/1│158,000元│12,196,020元│││集美段378地│││││││號││││││││││││├─┼──────┼───┼───┼──────┼───────┤│4│新北市三重區│162.85│1/1│158,000元│25,730,300元│││集美段378-1│││││││地號││││││││││││├─┴──────┴───┴───┴──────┼───────┤│合計│64,715,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