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 軒晟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被告崑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坤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施工合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