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蔡裕清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
上列原告蔡裕清因與被告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