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交上訴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0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進福 選任辯護人 簡鵬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進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9年11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經 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2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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