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葛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