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銘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467元,及其中新臺幣38,049元,自民國94年5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210元,及其中新臺幣59,085元,自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486元,及其中新臺幣19,656元,自民國94年1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5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