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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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36,6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仁傑於92年10月2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借款、信用卡等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仁傑│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年息15%│││299400││年10月23日起│││││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蔡仁傑│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147842││2月23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