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錦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勝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健忠
法官許志龍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