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相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相偉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 許文政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