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几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几文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陳几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見若遭判刑刑度非輕,依一般趨吉避凶的犯罪心理,有相當理由認為其可能會逃亡,且被告又有施用毒品之惡習,足見意志薄弱,之前亦確有多次為他案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則被告日後逃匿規避偵查、審理、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認於被告目前在監執行之案件執行完畢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2年8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另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3月、3月確定,並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該署檢察官業於102年10月18日核發執行指揮書,並於102年10月22日將被告移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此有該署102年執土字第2145號、第214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是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已因另案執行中而消滅,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