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紀華銘 (即紀 蘇金珠 之繼承人)債務人 紀碧惠 (即 紀蘇金珠 之繼承人)債務人 紀碧兒 (即紀蘇金珠之繼承人)債務人 紀碧玲 (即紀蘇金珠之繼承人)債務人 紀碧芳 (即紀蘇金珠之繼承人)債務人 紀華政 (即紀蘇金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紀蘇金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壹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