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鐘惠三 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鐘劉秀華 被告 吳威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