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樺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光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會順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4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