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告 刁復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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