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1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 陳雩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陳雩晏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限至民國108年3月20日止,利息按年息1.72%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原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查上開借款已於民國105年9月20日開始延滯繳息,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詳如『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載,迭經催討無效,依據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到期,應立即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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