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皆勝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25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王皆勝 到
被 告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諭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均願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壹拾參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96年2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