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4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419號
原   告 丙○○
            號11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419號返還定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間委託21世紀不動產板橋縣
政府加盟店即元九企業有限公司代為銷售被告所有坐落於台
北縣板橋市○○路108之4號4樓之不動產乙戶,被告並同
意以新台幣(下同)400萬元之價格出售系爭不動產予原告
,雙方並約定至遲應於95年10月5日10點前至負責本案仲介
公司營業處所即21世紀不動產板橋縣政府加盟店簽訂正式書
面之買賣契約。而原告於給付定金10萬元後,被告竟無故未
依約於95年10月5日10點前出面履約,事後經原告查閱系爭
不動產登記謄本後,始知被告於收受訂金時根本非系爭不動
產所有人,故無法於約定日期出面簽約,被告違約事實至為
明確。本件係被告無故違約致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不
能履行,爰依民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訴請被告加倍返還已
收定金計20萬元等情,其聲明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是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出賣系爭不動產,系爭不
動產當時雖尚未登記在伊名下,但原所有權人有同意可由伊
再委請仲介出賣。在伊與原告合意買賣系爭不動產後,原告
卻無故後悔不買要求退還定金,但伊已在約定應過戶期間內
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當然不肯解除原議定之買賣契約,
所以是原告違約,而非伊違約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雙方約定於95年10月5日10時前出面簽訂
系爭不動產書面契約而違約之事實,固據提出買方定金收據
憑證及系爭不動產記謄本等件為證,但被告否認有違約情事
,並以前詞置辯。查:證人即負責仲介系爭不動產買賣事宜
之21不動產板橋縣政府加盟店人員甲○○於本院96年4月11
日到庭證稱:「因為被告委託我們店賣屋,原告剛好也有意
買屋,下斡旋金十萬元,這筆斡旋金在95年10月4日轉成訂
金交給被告,照合約約定雙方在95年10月20日前要簽訂正式
的買賣契約,但是原告一直沒有前來處理,所以我們店裡有
寄存證信函催原告過來簽約,結果他也一直沒有過來」、「
(問:依照買賣預約訂金收據第4點如何解釋?)當時因為
被告買了系爭房屋尚未過戶就要出賣,原告擔心被告沒有權
利賣系爭房屋受騙,所以要求被告要完成過戶,拿到系爭房
屋所有權證明之後,他才願意簽約,所以雙方合意簽訂買賣
合約的時間延期到被告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之後再簽約,
而被告是在95年10月12日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我們
就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在95年10月20日簽約,但是原告就一
直沒有出現,後來我們就收到原告的律師函」、「我要補充
說明的是買賣的時間是有延續性的,我之前就已經跟原告講
說,系爭房屋是被告的,尚未登記到被告名下,原告說沒有
關係,等登記到被告名下再簽約。我們當時改期簽約並沒有
在收款憑證上將第4款的約定做書面的修正。我記得收了原
告的訂金之後,原告說他要確定賣方,要跟賣方碰面,所以
在隔天即10月5日,我們就幫原告約被告,原告當時要了被
告的證件,確定沒有問題,所以我們在當天開立收款憑證給
原告。在那天,雙方都沒有帶證件,而且原告也不願在那天
簽約,所以那天沒有簽約,而是雙方同意延期簽約是在5日
之後,原告表示說要被告確定取得所有權之後再簽約」等語
,核與被告所辯大致相符,復參佐卷附證人 李憲璋 所呈之系
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及郵局存證信函等資料顯
示系爭不動產於95年10月14日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後,證人
李憲璋旋即以21世紀不動產板橋縣政府加盟店店名義催告原
被告雙方於95年10月20日前至其店內完成系爭不動產買賣書
面簽約程序等情,足認證人李憲璋上開證詞應信為真實。
四、綜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簽訂等事宜並無原告所主
張之違約情事,從而,原告本於民法249條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加倍返還定金2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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